2024-05-23
为提供便民服务,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停车场(地面及负一层)进行充电桩投放询价,**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电站安装产品及数量:充电站暂定 30 个车位,后续可依照甲方需求增减数量,增加的设备仍遵守本协议。
相应单位需明确充电桩设备品牌(提供设备的验资报告),并按院方指定地点按时完**装、调试并负责定期派员对充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二、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须自行出资进行总体规划建设,提供规划方案、运营管理方案及营运收支预算方案等。
(二)投标人须具备完成项目配套的专业策划及执行能力。良好的营销策划能力、成熟的运作案例者优先。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满足本次招标投资、建设运营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单位)。
(四)财务条件:
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财产没有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处于经****银行资信证明)。
(五)所投入的充电产品要求:****公司****公司)须具有6OOKW液冷超充及以上群充产品,并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
(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要求
(一)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30万元,每月5日前向我院支付上月电费,院方开具往来票据给予中标人,同时缴纳中标的营业利润比例作为管理费。
(二)中标人在规划经营方案时,须满足招标方监管要求。
(三)中标人必须加强经营区域的管理,规范经营,不得占用绿化带、其他道路等位置;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确保经营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
(四)中标人如有经营需要办理相关必备证件的,须自行办理相关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证件。
(五)中标人若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监控权限开通授权给招标方。
(六)中标人负责经营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防火安全、劳动用工安全、交通安全设施安全等一切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劳动纠纷的,概由中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招标说明
(一)投标人将通过公开询价,符合资质要求且管理费缴纳比例最高者中标,方案未通过者,相关资料不退。
(二)投标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投标人必须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杜绝腐败问题发生。如出现损害国家和我院利益的行为,我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投标人须自行对该项目进行考察,提交报名申请视为已对该项目做了充分考察,并对项目的现状和瑕疵均有充分的了解。
(五)投标人在经营期内须遵守我院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我院管理。
(六)投标人承诺用于参与本次报名的品牌在投标后不作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
(七)投标人承诺我院签订合同的主体以及运营的主体均为报名的主体,不得变更为其他单位。我院在正式合同签署前发现投标人变更签约主体的,我院直接解除投标人投标资格;我院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变更签约主体或投标人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与签约主体不一致的,我院有权解除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
(八)投标人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手续报批及消防安全工作,加强装修管理和生产安全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与我院无关,造成我院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九)投标人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我院签订合同,若逾期,我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十)投标人不得将所**的项目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十一)投标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及税费,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和许可。
(十二)因**项目的特殊性,我院有制定、调整招标条件的权利。本招标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
五、违约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项目:
(一)投标人擅自改变**项目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二)投标人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包的;
(三)投标人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收取任何收入,或计算其他费用等弄虚作假的;
(四)投标人故意损坏**项目的;
(五)投标人利用**项目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六)投标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投标人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与签约主体不一致的;
(八)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项目的情形。
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9日08:00-17:00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512-****4905
********医院****医院)
2024年5月23日
附件:报价单
序号 | 可供充电桩充电余量 | 建桩规格 | 充电销售单价(电费+服务费) | 管理费缴纳比例 | 付款方式 |
1 | 1800KW | 60KW*20台地面 | |||
2 | 60KW*10台地下 |
备注:管理费缴纳比例不得低于营业利润的 30 % 。(营业利润=(充电销售价格-国家电网供电价格)*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