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4年高新区“三定一督”垃圾收集屋采购项目 | ||
品目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5月23日 15:29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5月09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5月23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严静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10-****2331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高新区**大街10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8****1690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场59-102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严静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高新区“三定一督”垃圾收集屋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本项目评分标准一、价格部分:
1.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 | 30 |
更正为:
1.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分 | 40 |
(2)删除本项目评分标准二、技术部分中:2.1垃圾分类收集屋设计方案。
技术部分总分更正为:44分。
(3)本项目评分标准三、商务部分中:
3.1 | 综合实力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 (2)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证书,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注:认证范围含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相关内容) (须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8 |
更正为:
3.1 | 综合实力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一项得0.5分,最高得2分。 (须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2 |
(4)本项目评分标准三、商务部分中:
3.3 | 质保期 | 投标人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不得分(生活垃圾分类清洁屋质保期5年、配套设施设备1年),每增加一年加2分,最高得2分。 (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不承诺不得分) | 2 |
更正为:
3.3 | 质保期 | 投标人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不得分(生活垃圾分类清洁屋质保期5年、配套设施设备1年),每增加一年加2分,最高得6分。 (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不承诺不得分) | 6 |
(5)本项目评分标准三、商务部分总分更正为:16分
(6)本项目第四章项目需求和有关说明 “二、采购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60座(清单见下表)中:
54 | **社区 | **一村 | 5 | 2 | 85 | 30 | 待定 |
55 | **二村 | 2 | 30 | 待定 | |||
56 | **三村 | 1 | 15 | 待定 |
更正为:
54 | **社区 | **一村 | 5 | 2 | 85 | 40 | 待定 |
55 | **二村 | 2 | 30 | 待定 | |||
56 | **三村 | 1 | 15 | 待定 |
(7)本项目有关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7日 下午14:00分(**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6月7日 下午14:00分(**时间)
更正日期:
本更正公告为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开发区**大街109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510-****0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路368号南方景园121幢
联系人:严女士
联系电话:0510-****23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女士
电话:0510-****2331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