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7548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康贺光电****公司年产电子元器件300万件项目 | **开发区太**路22号5号房 | 康贺光电****公司 | **奥****公司 | 项目拟投资400万元,**年产电子元器件300万件项目 |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光大****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伟****公司****运营中心项目 | **开发区**湖**侧、**路西侧 | **伟****公司 | ******公司 | 项目投资83040万元,年产蓝宝石制品1000万片。 | 1.本项目减薄、切割、研磨、抛光、精雕和清洗等生****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开发区琨澄****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酸洗废气经碱洗塔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精雕、上蜡贴片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公司新能源汽车高精密高性能中控信息传导系统金属结构件加工项目 | **开发区新星路东侧、瘦****侧 | ******公司 | **金****公司 | 项目投资20000万元,****开发区**南路150号的金属制品生产线(铸****开发区新星路东侧、瘦****侧,搬迁后,年产新能源汽车高精密高性能中控信息传导系统金属结构件1.49亿件。 | 1.本项目生活污****开发区琨澄****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熔化烟尘、熔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和扒渣粉尘经喷淋塔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无组织排放,点胶、烘烤、酒精擦拭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镭雕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熔化废气经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组装废气经DA002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