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须是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3.1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③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资质; ④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3.2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除施工项目负责人外,各负责人在本项目只能担任一个岗位,不得兼任): 3.3.1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2人: ①水利设计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设计企业提供):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②市政设计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设计企业提供): 须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3.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如施工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要求的,可由同一人担任): ①水利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总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的,则由施工企业提供):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②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施工企业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③分别同时具备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 供承诺书)。 注:根据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3.3其他人员 ①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则由施工企业提供):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②专职安全员(联合体投标的,则由施工企业提供):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水安C类)。 注:以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提供近三个月(2024 年3月至2024年5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3.4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市政设计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在开标前须按照《**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及人员(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市政设计项目负责人、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 根据《****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5信誉要求: 3.5.1自2023年5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市政设计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和各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市政设计项目负责人、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建设部限制参与投标;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被****建设厅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提供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3.5.2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水利设计企业、水利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适用于水利设计项目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未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提供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3.6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组成联合体的数量不得多于4家,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以承担水利施工任务一方的企业。 3.7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本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