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审核机构 |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审核机构 | |
标段编号 | ****01 | |
招标人 | 名称 | **** |
地址 | **市长**路83****管委会4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滕工 0553-****835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
地址 | ****广场A3座302A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史晨洁 158****6803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6月13日9:15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
投标报价 | 12.5 % | |
授权代表 | 纵深 | |
服务期 | 7日历天内完成清单审核,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审核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①业绩名称:****中学教育集团淝河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签订时间:2022.****.07;合同金额:13.6 亿元; ②业绩名称:****医院**院区项目;签订时间:2022.03;合同金额:5.03亿元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①业绩名称:****中学教育集团淝河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签订时间:2022.****.07;合同金额:13.6 亿元; ②业绩名称:****医院**院区项目;签订时间:2022.03;合同金额:5.03亿元;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审核机构; 服务范围:清单审核编制和备案,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 服务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清单审核、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审核的相关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7日历天内完成清单审核,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审核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等相关规定。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凯奇****公司 |
投标报价 | 12.5 % | |
授权代表 | 王雪 | |
服务期 | 7日历天内完成清单审核,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审核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①业绩名称:朱家桥尾水净化生态公园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签订时间:2021.9.7;合同金额:****87214.88元; ②业绩名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施工;签订时间:2022.****.2;合同金额:****42558.97元;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①业绩名称:朱家桥尾水净化生态公园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签订时间:2021.9.7;合同金额:****87214.88元; ②业绩名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施工;签订时间:2022.****.2;合同金额:****42558.97元;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审核机构; 服务范围:清单审核编制和备案,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 服务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清单审核、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审核的相关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7日历天内完成清单审核,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审核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等相关规定。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凯奇****公司、**安天利信****公司、******公司总分、报价分、技术分均得分一致,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凯奇****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天利信****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119。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