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哈****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岗区**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联系电话:198****2803
联系人:张金玉
联系电话:198****2803
邮编:150000
我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收到哈****公司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的关于****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质疑的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拟定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为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要求填写。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虚假应标,其响应文件无效。
事实依据:
**延信****公司2024年5月31****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延信****公司关于****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成交公告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所采购货物只有一个标段,只有一种物品,此物品只有唯一的制造商,标的名称填写项目名称没有问题,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拟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两个制造商,招标文件只有一个采购内容,不能确定哪个为产品电动三轮车的制造商。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虚假应标,其响技有限应文件无效。
事实依据:
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质疑事项2答复:
经审查,本项目****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属于供应商,******公司属于制造商,所提供的数据均符合文件要求,并未出现质疑事项中提出的有两个制造商,不能确定哪个为产品电动三轮车的制造商等事宜。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定标准中的评审办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并在其竞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竞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竞标价格给予20%的扣除。****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多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的事实及依据并没有什么不妥,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延信****公司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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