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民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
**利民****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
****
挂牌价: 1.1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6-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7-10
知识产权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任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0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62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利民****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 | |||||||||
知识产权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区 | ||||||||
**中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6-30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2-01 | |||||||||
1.16 | 账面价值(万元)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的标的资产相关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 2、转让的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须由受让方承担,****机关规定执行。 4、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任经理,联系电话:139****3301。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递交**产权。 5、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利民****公司 | |||||||||||
**省**市**县阳邑乡新村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孙平 | 成立日期2008-01-23 | ||||||||||
2,1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 ||||||||||
911********190835F | 经营规模小型 | ||||||||||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拖拉机配件、照明器材、消防器材、体育器材、太阳能集热装置的生产、销售;机械设计与制造(含非标设备);金属材料的焊接加工;对外进出口贸易;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924910P | ||||||||||
**** | 批准日期2022-11-02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清算注销**利民****公司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6-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7-10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产权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7.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转让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无 | |||||||||||
否 | |||||||||||
是 | |||||||||||
0.34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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