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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逾期: 否
答疑澄清提交
招标人确认
发改委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1-123********130960B-****0626-000303-3 |
信息来源 | ****交易中心****中心 | 项目所在地 | **市徽城镇鲍川村 |
信息发布时间 | 0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方式 | 估算价(万元) |
1 | ****A | 鲍家庄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公开招标 | 3578.78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 |
主要修改内容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鲍家庄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年6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问: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7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2分。请问,若合同协议书上未体现投资额,提供发改委盖章的该项目立项红头文件(体现投资额)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如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无法反映项目总投资额,则应额外提供其他可以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文件(如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立项批文、有该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等)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7页“附录3 业绩要求”为投标人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评标办法中的设计负责人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请以招标文件第60、61页的评审项中要求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阅并下载澄清公告及附件,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及获取澄清公告及附件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徽城镇 项目联系人:程女士 电话:152****875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大道236号 项目联系人:张韦杰 电话:0551-****0275、199****6798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4年7月1日 |
电子件名称 | 电子件列表(点击查看) |
图纸等相关附件 | 澄清答疑公告.pdf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方式 | 估算价(万元) |
1 | ****A | 鲍家庄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公开招标 | 3578.78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 |
主要修改内容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鲍家庄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年6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问: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7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2分。请问,若合同协议书上未体现投资额,提供发改委盖章的该项目立项红头文件(体现投资额)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如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无法反映项目总投资额,则应额外提供其他可以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文件(如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立项批文、有该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等)。 2、现对设计负责人业绩评审项修改如下: 设计负责人业绩(2分):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7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备注: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②合同协议书,合同中无法体现设计负责人身份的,还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 ③其他: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中无法反映项目总投资额,则应额外提供其他可以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文件(如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立项批文、有该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等)。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部分合同条款调整如下: (1)“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①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签订后不予调整。 ②**费结算系数为 %;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的**工程费为计算基数。” (2)“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含设备购置)付款: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10%预付款,每完成500万工程量支付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的85%,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付款至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质量缺陷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备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款预留等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则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价款的100%)。”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阅并下载澄清公告及附件,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及获取澄清公告及附件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徽城镇 项目联系人:程女士 电话:152****875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大道236号 项目联系人:张韦杰 电话:0551-****0275、199****6798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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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等相关附件 | 澄清答疑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