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能源新街一井井筒及部分附属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新街能源新街一井井筒及部分附属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新街能源新街一井井筒及部分附属工程施工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002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集团****公司 | **中煤****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52950.485208 | 53307.297418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1.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2.业绩:(1)竣工时间2020年10月31日,华能****公司邵寨矿井副井井筒;(2)竣工时间2014年4月13日,****集团****煤矿主立井井筒;(3)竣工时间2014年12月21日,**伊泰****公司****煤矿风井筒;(4)竣工时间2015年5月20日,国投****公司杨村煤矿主井井筒。 | 1.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业绩:(1)竣工时间2021年4月19日,******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矿建一期及相应配套工程施工一标段:主井系统工程井筒;(2)竣工时间:2018年9月13日,******公司丰龙矿井北翼风井井筒;(3)竣工时间:2017年11月23日,****公司**矿西井下组煤试采项目副井井筒;(4)竣工时间:2021年5月27日,******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矿建一期及相应配套工程施工三标段:风井系统井筒;(5)2016年4月8日,****公司****市塔什店**一号矿风井井筒;(6)2017年10月19日,****公司**矿西井下组煤试采项目主井井筒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刘宁,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皖134********08789 | 项目负责人:刘文林,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冀113********00491 | ||
业绩 | / |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 |
标段(包)编号:CEZB240****00002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公司 | ******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58505.053795 | 54882.613400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1.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2.业绩:(1)竣工时间2014年3月5日,****集团****煤矿风井井筒;(2)竣工时间2014年3月5日,**伊泰****公司****煤矿副井井简;(3)竣工时间2014年3月18日,****集团****煤矿副井井筒;(4)竣工时间:2015年3月17日,中天****公司****煤矿副立井井筒;(5)竣工时间:2015年1月18日,**伊泰****公司****煤矿主井井筒;(6)竣工时间:2014年3月18日,****集团****煤矿副立井井筒;(7)竣工时间2022年7月6日,**彬****公司文家坡矿李家沟回风立井 | 1.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业绩:(1)竣工时间2023年4月10日,****集团赵固(新****公司赵固一矿进风井井筒;(2)竣工时间2019年9月27日,****集团****公司赵固二矿西风井井筒;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项目负责人:田志鹏,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00982 | 项目负责人:李小伟,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豫141********12478 | ||
业绩 | / |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CEZB240****00002 |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朱红杰 电话:010-****9287
邮箱:****7613@chnenergy.****.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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