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取用水户:
按照《**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水**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月24日,我局对**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中我旗所有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核查,梳理出2024年内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单位如需继续取用水,请及时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延续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后仍继续取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取水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79号 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pdf79号 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摘选.docx79号 附件1:2024年内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取用水户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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