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上丰乡农副产品旅游集散中心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批复,DOC,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2024-04-29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4-04-30 |
有效 | 废止日期:|
歙水防函〔2024〕58号 | 关键词:防洪评价报告批复 |
关于《****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4-30 09:29
****政府:
你乡报来的《****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并结合有关部门批复和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和技术审查意见。
二、同意项目所涉及河段的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该项目为临时便民的公益性项目。 工程位于**富资水上丰乡霞江村龚村河段右岸,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18°21'7.4"北纬29°58'47.6",位于富资水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块石混凝土挡墙、 栏杆、 临时公厕、道路硬化、****停车场等。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现状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 意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洪水对现状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六、你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 施工图设计报送我局备案。
七、项目运行期间,你乡应制定项目区汛期安全运行管理和相关防御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八、建议建设单位下一步结合村庄规划项目建设,使项目区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
九、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须及时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十、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十一、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项目统一代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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