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风景区花台索道下站商品部经营场地出租 | 标的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8月14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2)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风景区花台索道下站房一层。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商业 | 所在层数 | 1层/2层 | ||||
租赁面积 | 建筑面积约15㎡ | 租赁期限 | 3年,如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2024年8月30日起算;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 |||||
租金支付 方式 | 按合同年度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 | |||||
装修期限 | / | 履约保证金 | 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20%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租赁状态,租赁期至2024年8月29日止。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 | |||||||
其他情况 | 1、出租标的所在房产主体建筑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房地权池九字第000351A号。 2、出租标的通电、不通水。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3年期租金评估价为人民币110,16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6月15日 | |||||||
评估机构 | **中诚房地产****公司 | |||||||
租金底价 | 3年期租金底价为人民币111,000.00元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79619E 机构地址:安****风景区九华乡桥庵村 负责人:牛云 单位类型:****公司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九华山****公司 | |||||||
特别 告知 | 1、经营业态 意向竞租方的经营业态应符合出租方经营管理要求,不得经营油炸类、烤制类、奶茶等水产品加工类、食品加工类等,不得外设经营及摆放桌椅、遮阳伞等物品;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并禁止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景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 2、特别提示 (1)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原租赁期到期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 (2)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应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承租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交易所****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交易所****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易所指定账户按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20%计算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承租****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出租标的水、电、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原租赁期到期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承租****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上报出租标的相关场地布局方案、经营商品范围,并经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经营油炸类、烤制类、奶茶等水产品加工类、食品加工类等,不得外设经营及摆放桌椅、遮阳伞等物品;如需调整商品范围的须经出租方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移交后的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时间须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具体时间按照出租方管理制度执行),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如承租方需临时停业的(每月停业时间不得超过3天),须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节假日不得停业。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遵守花台索道相关管理规定,经营人员须着装要整洁、不得浓妆艳抹,不得在经营场地开展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相关活动,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和出租方整体形象。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经营,所有物品应明码标价,经营商品须包含游客所需的雨衣、防滑钉鞋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经营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景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及文明创建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经营时间未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游客有效投诉、或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行为给出租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全使用电,并按月向出租方交纳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应的金额,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因景区整体经营需要或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性原因需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结算,承租方不得就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111,0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如公告期**,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竞租资格,****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567)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交易所****公司(**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风景区花台索道下站商品部经营场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交易所网站(www.****.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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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