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CR22027地块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CR22027地块项目 | ||||||||||||||||||||||||
标段编号 | ****004002 | 标段名称 | 中创区CR22027地块功能区二户内、公区及地下室精装修工程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4年8月1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4年8月12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公告信息 | 中创区CR22027地块功能区二户内、公区及地下室精装修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中创区CR22027地块功能区二户内、公区及地下室精装修工程已由 ****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 ****、****集团****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中创区CR22027地块; 2.1.2工程规模:估算投资约8000万元; 2.1.3工期要求:3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4 其他:质量要求:合格。 2.2.1招标范围:中创区CR22027地块功能区二户内、公区及地下室精装修区域,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2.2招标内容: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为准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室内、****酒店式大堂、落客区)装饰、装修工程及精装修工程改造施工,具体招标范围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2.2.3本次招标设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如本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1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按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3.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专业、资质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R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R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企业近三个月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3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8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不含公寓、厂房及配套用房、****酒店精装修工程,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备注:业绩证明须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若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反映业绩要求内容的,则投标人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盖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证明材料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经清晰地扫描后上传至CA系统,此外,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如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则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其经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的备案材料(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或备案材料中须显示工程形象进度,该业绩归属按《****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规定执行)。 3.3.4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预审方法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1)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 ]个,招标人对所有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前[ 9 ]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2)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数量=[ 9 ]个,则上述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3)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数量<[ 9 ] 个,招标人将调整资格预审设置的相关条件,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数量≥[ 9 ]个为止。招标人调整资格预审设置的相关条件直至条件全部取消后,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仍不足[ 9 ] 个的,招标人将邀请所有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说明: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申请人时,按以下办法中1-6条的顺序依次确定排名: 1、按“有限数量制”评分项中按“项目经理答辩”的得分高的优先; 2、如“项目经理答辩”的得分相同时,则按“工程奖项”得分高的优先; 3、如“工程奖项”的得分相同时,则按“企业类似业绩”得分高的优先; 4、如“企业类似业绩”的得分相同时,则按“认证体系”得分高的优先; 5、如“认证体系”的得分相同时,则按“企业信誉”得分高的优先; 6、如上述得分均相同,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排名。 注: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的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算存在错误情形的,资审入围除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形不再重新确定入围单位。 4.2本项目严禁投标人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否则,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 4.3“有限数量制”具体评分规则见附件一。 5.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6.1获取时间: 2024年 8 月 1 日至 2024年8 月 6 日 23 时59分; 6.2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平台 ;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7.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8 月 12 日 9 时30分。 7.2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市公共**交易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集团****公司 地 址:**市崇文路1****广场16楼 地 址:****大街129号兴胜大厦五楼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钱工 联 系 人:柴九玲 电 话:152****9499 电 话:180****0304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qq.com 2024年 8 月 1 日 附件一: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评审办法) (满分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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