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关于收回清远市清城区粮食总公司名下A0315076地块3085.74平方米(折合约4.63亩)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评估】公开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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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下A****076地块3085.74平方米(折合约4.63亩)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评估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委托3****名下A****076地块3085.74平方米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
否 | ||
平方米(3,085.74平方米) | ||
资质(资格)要求、备案要求 | ||
因该宗收回地块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无需收回。故本次评估主要为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项目,选定评估机构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 | ||
无 | ||
现场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一)按照粤价〔2010〕142号文等有关收费规定,参考评估业务的工作量计算评估服务收费。 (二)对评估费用不打折扣,按照上述(一)评估收费规定推算出按标准应收取的标准评估费用,由参加本次的评估机构平均收取(考虑到评估作业成本问题,若计得平均每家评估费用低于0.2万元时[含0.2万元]时,委托方按保底价每家0.2万元支付评估费用)。 (三)若非乙方原因需要重新评估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书时,乙方收取评估费用为第一次应收评估费用的50%。 支付条件:评估成果经**市自然**部门对委托方参照评估价格编制的补偿方案审核同意后视为采纳,委托方可向受托评估机构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 | ||
否 | ||
否 | ||
2024-08-06 1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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