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963,0512-****8422。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钙钛矿光伏组件GW级生产项目(一期) | **高新区大澞河路111号 | ****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22亿元(其中一期投资8亿元),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大澞河路111号。本次一期项目年产钙钛矿光伏组件300MW、钙钛矿-晶硅叠层光伏组件200MW,年研发钙钛矿光伏组件10MW。 | 1.本项目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经蒸发器处理后回用于废气喷淋塔,不得排放;玻璃清洗废水经中水回用站(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UF超滤+RO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纯水制备系统,部分纯水制备浓水用于磨边工段,玻璃磨边废水、冷却****处理站(pH调节+混凝+沉淀+砂滤+碳滤)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玻璃磨边工段,其余部分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调胶车间废气经2套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钙钛矿溶液涂布、退火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与经水过滤+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原子沉积废气一并经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缓冲层2溶液涂布、退火、组装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研发车间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与经水过滤+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原子沉积废气一并经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及氯苯、氟化物、氮氧化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及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DMF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B类物质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