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不予批准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3万吨超细结构等静压特种石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暂****经济开发区3万吨超细结构等静压特种石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川环建函〔2024〕22号
**恒****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开发区3万吨超细结构等静压特种石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4年7月19日,我厅委****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评估意见(川环评估书退〔2024〕7号),《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大气评价范围判定有误,遗漏一类区(真**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内容,浸渍、焙烧、石墨化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等。因此,《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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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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