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碧云里2-2014-2017房产
**市**区西康路碧云里2-2014-2017房产
GR2024TJ****992-3
挂牌价: 297.4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8-0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19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魏筱薇
联系电话: ****2136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96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西康路碧云里2-2014-2017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华夏****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1-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6-25 | |||||||||
297.4 | 账面价值(万元)0.56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房产权属证书齐全。 2.本房产不动产权证登记总楼层共22层,但实际居住共20层,本房产位于该楼顶层。 3.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 4.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5.本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6.本房产由于建成年代较早,已出现破损情况,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房产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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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南营门街**路235号河川大厦A座写字楼11D-1758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刘智 | 成立日期2013-07-26 | ||||||||||
532,233.057734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911********13603XM | 经营规模中型 | ||||||||||
对外投资及管理;****政府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自有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会议服务;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8287750 | ||||||||||
**** | 批准日期2024-03-04 |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二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8-0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19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示对该标的所在地的房地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及相关规定等已全面、充分了解。如因受让方原因而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经济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现场看样须提前预约,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程成,联系电话:138****1729)。 4.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将保证金人民币5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指定账户。 5.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转让。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内,**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后,将保证金按规定退给最终受让方。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 8.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9.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根据《**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10.该标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所****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该标的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等)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成功后,受让方自行办理该标的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协助。 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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