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软件路11号104室物业招租公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市**区软件路11号104室物业招租项目 | |
一、项目概况 | 出租方 | ****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所在地址 | **市**区软件路11号104室 | |
出租用途 | 园区配套(商业) | |
出租面积 | 48.50平方米 | |
交易底价 | 租赁标的物交易底价为首年每月租金¥1455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 | |
租赁期限 | 不超3个月。 | |
免租期 | 无免租装修期。 | |
权属信息 | 租赁标的物房地产证为粤(2017)**市不动产权第****8401号,权属人为出租方。 | |
标的使用情况 | 租赁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 |
二、意向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科技园的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意向方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意向方须为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方须通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入园资格的审核; (三)意向方须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经营异常行为的证明资料。(相关资料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打印。如查无相关信息,承租方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三、租赁条件 | (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现状(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则按照原承租方搬迁后现状)和权属状况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二)承租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不超3个月,无免租装修期。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起租日期自2024年9月1日起计;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租赁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视原租户搬迁的情况而定,延后时间不超过2024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起租日期及具体的交付时间,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物交接之日起计。 (四)租金按月缴纳,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标的物首期租金,以后按《租赁合同》条款须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足额缴纳当月的租金,如当月5日为法定节假日(不含周末休息日),则租金交纳截止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五)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金额相当于首年月租金3倍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租赁标的物计租面积为48.50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以计租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租金价格。 (七)租赁****园区配套(商业)。承租方****园区产业导向。 (八)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与**融一****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九)如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向规划、消防、城管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等手续。 (十)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范围内使用电炉、煤气炉、电饭煲等炉灶具进行煮食;不得在租赁范围****公司批准的公共区域对电动车、电动工具等充电设备充电;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安排人员住宿;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作仓库、实验室、车间、设备测试等非合同约定用途。 (十一)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以任何方式(包括**、联营承包、一址多照等)进行转租,其他特殊情况(如:承租方将场地用于经营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出租方批准的除外。 (十二)本次租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十三)其它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 | |
四、报名事项 | 公告期 | 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9日。 |
网上报名 | (一)报名时间:意向方须于公告期截止日16:00前在****竞价交易平台(以下称“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om/)完成网上报名登记手续。 (二)报名所需上传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彩色扫描件或照片;上传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须上传: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及其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附件3)、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入园资格审核的批准文书、 意向方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存在经营异常行为证明资料 | |
现场提交资料 | (一)现场提交资料时间、地点: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的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司(**市**区鹤龙街广云路**投资大厦6楼****)现场提交。 (二)现场所需提交资料:意向方于网上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 |
特别提醒 | (一)意向方须在公告期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手续并前往现场提交纸质资料,现场提交纸质资料须与网上报名所上传的电子资料一致。如意向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手续及现场提交纸质资料,视为无效报名,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二)意向方须根据本公告内容提交足以证明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自行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充分性负责,本次交易活动在公告期后不允许补交资料。意向方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活动,即视为****公司处理其提交的报名资料及信息,同****政府主管部门、出租方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处理其相关信息。 ****公司接受意向方的报名并不等于意向方已满足交易参与资格条件,本项目设有资格审查环节,意向方资格条件的符合性以出租方的审查意见为准。 | |
五、交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59946元(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玖佰肆拾陆元整)。 |
交易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 | 公告期内,本公司对意向方的报名资料进行齐备性初审,初审通过后,交易平台将向意向方发送交易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每个意向方获取一个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且仅限本次报名有效),意向方可通过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查看短信或登陆交易平台“个人中心”“待缴纳保证金”栏目查看交易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 |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及查询 | (一)意向方须在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含17:00)使用其名下账户向交易保证****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汇缴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查,方可获得交易活动参与资格,交易保****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暂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不能显示汇款账户信息的第三方平台转账,多缴、少缴、非一次性缴、别人代缴、现金缴、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转账均视为无效,如意向方未按规定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导致不能获得交易参与资格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二)意向方可登陆交易平台“个人中心”“我报名的项目”栏目查看交易保证金到账情况。 | |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 (一)意向方被确认为竞得人(承租方)后****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本公司在其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其缴纳的交易保证****公司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公司根据出租方及竞得人出具的划转函件以及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不足部分由竞得人自行向出租方补足;若划扣完毕上述所有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余款按原款汇入路径无息退回给竞得人。若出租方或竞得人未能及时出具相关函件导致相关方利益受损的,由出租方或竞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若意向方于竞投活动前放弃竞投资格,或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竞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款汇入路径无息退回。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交易平台将向其发送通知,意向方可自行登陆交易平台查询审查结果,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平台发出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路径无息退回。 (三)若意向方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含逾期签订或放弃签订等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缴的款项的,本公司或出租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出租方有权不再签订《租赁合同》,竞得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公司扣除由此遭受的费用损失****公司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及其他成本费用损失,下同)后,将交易保证金余款划归出租方作违约金处理,出租方有权将租赁标的物重新招租。如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因竞得人前述行为****公司遭受的损失时,竞得人还应就该损失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意向方有弄虚作假、威胁恐吓、欺诈、串通压价/抬价、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共同决定取消其竞投活动参与资格以及获得租赁标的物租赁权资格,其交易保证金不作返还,由本公司扣除由此遭受的费用损失后,将余款划归出租方处理,并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 |
六、组织交易方式 | (一)如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本公司将对征集意向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情况下,选择协议租赁的方式确认竞得人。 (二)如征集到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选择网络竞投方式确认竞得人。 (三)交易活动事宜以《交易规则》(附件1)及资格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为准。 | |
七、联系方式 | 本公司:周先生 020-****8883。 出租方:禤小姐 020-****6177。 注:交易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次交易不组织统一实地勘查,意向方可在竞投开始前按公告地址自行前往查看。 | |
八、附件 | 1.交易规则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
*****对以上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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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