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78号海口宝景度假花园8层905号房产
**省**市**大道278****花园8层905号房产
GR2024TJ****730-5
挂牌价: 63.9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8-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2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赵洋
联系电话: ****2135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257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省**市**大道278****花园8层905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抵押、担保、占压等情况。 3、标的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 4、标的评估结果未考虑标的房产转让时所要支付的其他税费。 5、标的评估结果为房地合一价值。 6、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房产处于对外出租状态,租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日租金单价为0.277元/日/㎡。 |
|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是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路45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安品东 | 成立日期1998-01-20 | ||||||||||
182,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911********422490A | 经营规模中型 |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城市****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316259E | ||||||||||
**** | 批准日期2024-05-20 |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董事会决议第2024-【03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8-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2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能否受让该项目标的资产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同时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产权规定返还。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7、交易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8、本项目交****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标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0、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1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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