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500-1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109台闲置设备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2500-1****集团****公司109台闲置设备资产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实物资产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废旧资产 | ||
标的名称 | (2024)2500-1****集团****公司109台闲置设备资产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数量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踏勘地址:****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机床1号门 2、查勘要求: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踏勘(现场查勘书自行在附件中下载,报名时需上传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 3、联系人:赵先生,电话:138****3872 4、看货时间:2024年9月4日上午9:30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222.500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机械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对本次出售的机械设备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按照预估价30%交纳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等。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并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再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装运过程中,受让方不得自行操纵转让方厂内起重机,如有需要(安全操作),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由转让方人员操纵。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66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002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8-29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9-12 10:00:00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集团****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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