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地铁1号线(含临平段)自助饮料售卖机场地经营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9 |
出租底价 | 2800 元/月/台(不含税)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地铁1****集团****公司负责建设,****集团****公司授权出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公开招商、日常经营及管理。出租标的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出租标的位置、数量详见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及**地铁1号线(含临平段)自助饮料售卖机场地经营租赁项目点位清单,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3、原经营租赁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到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出租底价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目前增值税税率为5%)的价格,出租成交价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目前增值税税率为5%)的成交价(以下简称“不含税成交价”),本次交易的增值税税额由承租方承担,即本次交易承租方实际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含税金额=不含税成交价*(1+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调整税率,以上不含税成交价不变,含税金额按国家标准变更。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800 元/月/台(不含税) | |||
出租面积(㎡) | 0 | ||||
租赁期 | 三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4年10月1日起,若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三年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1个月,免租期租金自首期租金中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在上年度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4个月含税租金金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放置自助饮料售货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租赁场地用作承租方经营指定商品指品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自助饮料售货机进驻前需提供机器设备的检测报告,且其机器的屏幕、机身画面内容及实际布置方案需得到出租方批准后方能进驻,机器占地面积应不大于1.5㎡。承租方经营期间如需更改屏幕、机身画面或布置方案,均需书面向出租方申报备案同意后才能更改。在经营区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设备进场后承租方应出租方要求,每周对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若意****公司、****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2年、2023年)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出租方不接受其承租。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以摆放位置、经营状况等因素要求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8)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自助售卖机机位租赁经营****政府部门许可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承租后,销售的预包装饮料数量不少于产品总量的70%。 (9)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若承租方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经消费者单独同意。承租方应切实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告知-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 (10)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人在原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后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为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补充协议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三年。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 (1)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 (2)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叁仟元整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公司成立2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2年(含),****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年的,出具函件****商行****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2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公司、****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2年、2023年)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执行标准:承租方出具承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周女士 | 联系电话 | 159****255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港地铁自助设备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