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承储库点联系人及电话 | 收货铁路站点 |
24C24 SJD0 91201 | 中晚籼稻 | 短粒型 | 4928.72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国标三等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7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P20号仓 | 曾锋:138 8582 7688;赵李:153 2981 5959 | 马嘎站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包装/散装),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中标方。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
3、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前中标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中标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中标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中标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中标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4、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杂质>1.0%,≤1.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杂质-国家标准杂质含量)/(1-国家标准杂质含量)]×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清理杂质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杂质>1.5%的拒收。来粮水分>13.5%,≤14.0%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2);水分>14.0%的拒收。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中标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申请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买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中标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5、中途检验批次:单仓入库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2000吨)以内的送样1次;在2000吨以上4000吨(含4000吨)以内的,送样2次;4000吨以上的,送样3次;送检粮食样品由买方与中标方共同完成扦样和封样,送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不作为满仓验收检验依据,检验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6、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如有上述情况的拒收。
7、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8、入库粮油以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退货。退货造成的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均由中标方承担。
9、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最后一车粮食入满后,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入库粮食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检验结果合格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及经粮权主****小组验收合格后,以仓为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质量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中标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结算货款前,中标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票。
10、若中标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中标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中标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中标方延期费用(中标方线下汇至买方对公账户);若中标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中标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中标方线下支付至买方对公账户。
11、入库期:中标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入库完成,不支持延期。
12、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农发行账户。
13、 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4、 ****集团****公司联系人:曾锋:138****7688;储管轮换理科赵李:153****5959; 财务部徐萍:139****1566。 附件:承诺书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