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移交管理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新移交管理的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合同备案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3年7月26日《**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来移交管理的物业小区,包括新交付的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
二、检查内容
1.**物业交付使用前是否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及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相关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否实施承接查验活动。
3.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4年9月20日前)。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自查自纠表》(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相关台账9月20日前报属****执法局汇总备查。
(二)专项检查(2024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执法局在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建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及《**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和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30****管理局综合协调科(邮箱:****@163.com)。
****管理局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合同备案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通过网络平台、纸质材料、新闻广播等载体,加大对物业承接查验、合同备案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物业企业开展承接查验、合同备案等工作的行动自觉;要协调对接当地住建部门、属地镇街,全面获取2023年7月26日以来新交付楼盘情况;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2.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及违反《**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展承接验收工作的,邀请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与住建部门沟通协作,源头掌握新交付小区信息,探索建立承接查验、合同备案预警机制,把握备案时间节点,及时提示预警;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合同备案相关台账档案,补充完善物业项目相关资料信息;要常态化推进物业承接查验、合同备案等工作,持续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
附件:1.2023年7月26日以来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自查自纠表
2.2023年7月26日以来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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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
附件1.2023年7月26日以来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自查自纠表.doc
附件2.2023年7月26日以来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