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8-27
**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答复
1.关于招标文件第69页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的疑问。请问: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具备单个合同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同时提供施工业绩和设计业绩,是否满足评分要求
答:关于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2.2.2中的投标人业绩的要求,备注中已经对工程总承包业绩解释清楚,请仔细阅读。
2.问:我单位有一设计业绩合同里没有具体体现项目总投资额多少,****改革局对该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里有体现项目总投资由7379.9万元变更为16278.6万元。请问该批复文件可能作为体现合同总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合同总投资额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
3.部分品牌不是一个档次,品牌档次悬殊较大,例如实验室家具及通风设备,前两个品牌一个为德国品牌,一个为西班牙品牌都为国外品牌,****实验室行业里面的中高端品牌,而另外一个库利南听着是国外品牌,****实验室****公司,其实际生产则在****。三个品牌明显天壤之别。
答:删除“实验室家具及通风设备”推荐品牌的设置,此项不再推荐品牌。
4.其次视频监控设备三个品牌档次也不在一个档次上面,天地伟业明显与海康威视、大华差距较大且非主流品牌。
答:删除“视频监控设备”推荐品牌的设置,此项不再推荐品牌。
5.从我司询价过程中发现部分品牌已经被报备,无法得到准确的市场价,有****公司报备的,请招标人与代理机构认真核实。
答:对于所涉及参考品牌的疑问请明确具体品牌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否则视为认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省**市**工业区**路15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鲁主任
电 话:0551-****8115
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3831、****3927
2024年9月6日
原项目名称:**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8-27
**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招标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第68页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2.2.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中注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
“注:
1.建议编制要求如下:
(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行距:固定值 22 磅;页边距:上 2.5 厘米,其余均为 2.0 厘米;
(2)字体图片要求:字体:宋体;标题:三号;其他为四号;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3)编制篇幅: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的编制篇幅不超过50页;
(4)投标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及需要,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制。
2.评标委员会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编制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的针对性、可行性、语言精练度进行评审。”
第二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
1.招标文件第68页2.2.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中要求编制设计说明等设计方案内容,请问: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是否还需要再提供设计方案如需要提供设计方案,请明确设计方案页数等编制要求。
答:请投标人结合“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评审标准进行编制,具体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本补疑第一部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省**市**工业区**路15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鲁主任
电 话:0551-****8115
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3831、****3927
2024年9月2日
原项目名称:**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8-27
**省药械检验检测业务技术用房建设EPC
项目变更公告及招标文件补疑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公告变更及招标文件澄清
1.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3条调整如下: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注:以上业绩(1)和(2)不限于在同一个合同中体现,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投标人独立承担的设计或施工部分须满足对应业绩要求。”
2.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7条第(3)项内容删除,其余不变。
3.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评审因素内容调整为: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注的内容不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省**市**工业区**路15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鲁主任
电 话:0551-****8115
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3831、****3927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