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沙子岭****公司20%股权(二次挂牌)转让公告
受****委托,****、****交易中心将对以下标的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是否资格预审 |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加价幅度(万元) | 网络竞价(定时报价)起止时间 | 延时竞价时长 |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查看标的明细 |
1 | **沙子岭****公司20%股权(二次挂牌) | 否 | 是 | 14.98 | 3 | 0.2 | 2024-10-17 09:30:00 至 2024-10-17 10:30:00 | 5分 | 2024年10月17日09时30分00秒 | 查看 |
二、本次交易仅限于网络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交易必须通过网上注册、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预审(未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的标的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参加交易活动。
三、本次交易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
见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上表查看明细中的“查看”一栏及交易相关法律、文件。有意者可登陆**市公共**网上交易系统(http://ggzy.****.cn/)查询。申请人可于2024年9月13日08时30分至2024年10月16日17时00分,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交易文件,并按上述资料规定的操作程序****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
本项目需要办理数字证书(CA锁)。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交易中心网站链接http://ggzy.****.cn/zlxz/4018.jhtml
四、本次交易在网上公开进行。
1.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9月13日08时30分
2.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6日17时00分
3.标的查看:本次网络竞价不组织集中看样。
4.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竞买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自然人凭身份证;单位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联系方式:
1.****(委托方)联系电话:139****5270
2.****农业农村局(行政监管)联系电话:(0731)****0394
3.****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31)****9011
4.**** 联系电话:189****2350(徐女士)
5.网络交易系统操作咨询 联系电话:(0731)****8268
八、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交易的股权为****持有的**沙子岭****公司20%股权。根据《**沙子岭****公司章程》,标的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0万元;胡桂花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周兰萍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李建林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许彪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韩秋静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汤亦斌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九、标的其他情况
1.**沙子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方****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尚有人民币60万元出资未实缴。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后,需承担该人民币60万元的出资义务。
**沙子岭****公司已于2024年06月12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由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减至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减资程序尚未完成。若前述减资程序顺利完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受让方无需履行上述人民币60万元的出资义务。
2.**沙子岭****公司其他股东暂未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标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于挂牌截止日2024年10月16日17:00前按公告规定的操作程序****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十、特别声明:
1.本项目公告期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6日(20个工作日),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联系****并提交相关资料(联系人:徐女士,联系方式:189****2350)。
2.保证金逾期不到账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所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竞买该项目及项目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如对****、****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交易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