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申山绿苑二期安置房工程施工1标段植筋劳务标段1采购公告
一、此报价为以上工程综合单价应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及特殊注明的工作内容,并符合附件合同中对工作内容的约定及要求,控制价为含税0.03|215382.06元,超控制价投标将做无效标处理。
二、工期:暂定660天根据项目要求随时进、退场。
三、标书下载时间:2024 年 9 月 14 日至2024年 9 月 20 日 9 时 10 分止
四、标书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时 10 分止在**建工集采平台完善报名、并报价且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密封送至**省**市**区**大道1598号**三建轨道交通项目部。
五、标书递交(邮寄)地址:**省**市**区**大道1598号**三建轨道交通项目部(资质复印件须同步邮寄)拒收跑腿
六、邮寄联系人:刘工:158****1074 现场联系人: 花工 :138****4649
七、验收标准: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全部达到市优质结构工程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要求。
八、到货地点:**县湖岗路东侧、世纪大道南侧
九、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验收合格,在业主付款后发包方按当月实际结算劳务费支付80%,春节、中秋或九月一日等特殊假日人工费支付85%;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支付已结算总劳务费的97%,留3%为工程质保金,保修金期限1年到期无息支付,如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待建等,分包方需支付前期施工分包方应得劳务费,但是不承担由此给分包方造成的损失。
2、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付款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贴息。乙方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根据双方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如不能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十、其他要求:1、合同工期: 整体上满足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大合同工期要求,月进度(周进度)满足甲方与业主(监理)确定的进度要求。施工过程中分包方须按照发包方的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劳务人员进场施工,且满足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总工期及质量要求。 2、无论投标方是否实地勘察现场,招标方均视为各投标方已经实地勘察现场;并充分了解市场行情,一旦中标后一律不予调价。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人材机(甲供材料除外)、管理费、措施费、保险、利润、风险、附加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及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投入的其他一切费用等。甲方仅承担3%增值税,同时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3、投标人必须配合招标人的施工作业面要求,若出现因招标人的施工作业面限制等情况不能提供投标人饱和的连续作业造成的施工机械停置、人员窝工等属投标人自行考虑的风险,不得向招标人索赔任何费用。 在施工期间,因天气、地方施工环境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人员的停工,其损失属于投标人自行承担的风险,不得向招标人索赔任何费用。 4、现场贯彻建工三建《关于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小型电动、助力运输车辆使用的通知》,现场禁止使用各类型号的骑跨式电动摩托车、骑跨式电动三轮车、手推式电动车、平板车等所有小型电动运输车辆,及各类小型燃油助力运输车辆。请各投标人需知,安全帽、安全背心样式不统一的由项目统一发放,费用从班组结算中扣除。5、招标人负责供应钢筋主材,中标人自备其余辅材,加工用具以及相应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手套、雨衣、安全带等),单价中同样包含中标人自备小型工具、用具、辅材。 6、质量要求确保所有植筋拉拔试验一次性通过。税率要求:增值税3%专用发票,理论上不含税最低价中标,投标人须在备注栏注明发票类型。
重要提示:
1、凡有意参与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网址http://cg.****.cn/),找到对应项目,下载询价采购文件,并在网上进行报名、报价,询价记录表及其附件资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投标人对清晰度负责,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及逾期未送达纸质文件的,按废标处理。
2、预中标人若放弃中标的,必须在中标公示期内电话联系招标部门,并将放弃中标函(盖章)送至招标部门,否则招标人或招标部门有权暂停其3****集团范围内投标活动。同时,若投标人12个月内累计3次及以上放弃中标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弃标的,后续12个月禁****集团项目的投标活动。
3、对于合同子目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增加工程量超出一定幅度,需调整原合同单价,合同单价调整原则如下(以下单价均为含税价):(1)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15%以内或增加超过15%但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不超过10%时,执行原合同单价;(2)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15%且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超过10%时,原则上按以下原则调减原合同单价: ①超过15%~2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 P1=P0 ×(1-1%) ②超过25%~3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 P1=P0 ×(1-2%) ③超过35%~4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 P1=P0 ×(1-3%) ④超过45%~5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 P1=P0 ×(1-4%) 以此类推。式中:P0-原合同单价; P1-重新调整后的合同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