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甬舟高速复线一期SG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开招标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甬舟高速复线一期SG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开招标项目
澄清书(第1号)
(招标编号:****)
致各投标人:
本澄清书作为****甬舟高速复线一期SG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澄清书发给项目下所有投标人,本澄清书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书为准。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资格要求(1)中投标人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准的许可项目有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获准的许可子项目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单位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准的许可项目有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获准的许可子项目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3.5.5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打分资料第14条”、“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卷商务文件资格审查及评审资料(一)基本情况表注2”相关内容同步修改。
招标人:****甬舟高速复线一期SG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日期: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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