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中心】团风县老城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EPC)总承包(HBTF-202409SZ-010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县老**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4-09-25 16:2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县老**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县老**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改革局以团发改审批[2024]10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拟申报上级财政资金及单位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县老** 建设规模:1、**生活污水管网改扩建工程。沿**大道、**一路、得胜路、沿江路等改扩建污水收集管网 67.52km,其中** DN300 管网 25.64km,DN500 管网26.82km,DN600管网7.26km,改造污水管网7.8km,****泵站3座,配套污水检查井等有关附属设施;2、排污口整治工程。污水管道疏通清淤、排污管线改造4.8km、检查井改造135座,对7处重点排污口各建设1套周围环境视频监控装置、流量实时监控装置、水质自动监测装等。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即工程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范围内建**污水管网的详查、初设优化、施工图设计(含各专项设计)、图纸审查、采购、施工、验收、试运行、移交、保修及工程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交档备案等工作;配合发包人完成EPC总承包范围内从项目初步设计开始直至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所有建设许可报建报批工作,直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设计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5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0-30 合同估算价:14917.76万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独立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联合体投标人按照对应的联合体分工职责须分别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专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③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要求: ①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贰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②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必须是投标人的在册人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拟派的项目经理符合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相关资格要求,可以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但不能同时兼任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③施工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须由牵头单位提供)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1.3 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1年、 2022年、 2023****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则提供****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如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只需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上述第 3.1条的规定;(3)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分别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类别和等级;(4)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等相关事宜;(5)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投标人须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并在“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所需其他资料”中提交,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厅头〔2022〕2171号)执行 。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30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团政规【2022】2 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招投标,定标方法采用投票表决法(票决数量法)。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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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5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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