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9-2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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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基料场发酵槽建设项目 (第二标段)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第五章 技术规范及要求......................................... 36 【平公资建****397号】**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基料场发酵槽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基料场发酵槽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7-410422-04-01-354828)已****委员会以叶发改审服[2024]16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基料场发酵槽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4847.7元 最高限价:****4847.7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主要为9条发酵槽厂房,总建筑面积4500m;其中,每条一次发酵槽长、宽、高为 55.5mx9mx9m。包括一次发酵槽厂房、渗滤水池、堆料场路面硬化及排水沟项目。其中一次发酵槽厂房结构类型为剪力墙+钢结构,建筑层数地上二层,建筑高度为地上13.9m。渗滤水池为钢筋混凝土水池。堆料场道路硬化为混凝土路面,砖砌排水沟及混凝土水封井。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招标人发包的全部内容。 5.2 质量标准:合格。 5.3 招标范围:项目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合同信息方面的协调管理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含建设规模中的全部内容); 5.4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5.5 标段划分:共两个标段,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监理; 6、合同履行期限:同计划工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第二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以下对应材料之一:1)若为中小微型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2****监狱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第二标段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4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愿意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章)。 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http://ggzy.****.cn)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潜在供应商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http://ggzy.****.cn/)“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文件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10月21日9时3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10月21日9时3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若有投诉,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监督单位:******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0422MB0R24699H 联系电话:0375-****369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联系地址:**昆阳大道30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35****6704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省**市**区经八路14号付19号汇元大厦716室 联 系 人:韩洛楠、李延涛 联系电话:130****1369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和法人电子签章。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5.3 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市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施工方。 (4)为本工程的代建方。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施工方或代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施工方或代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施工方或代建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 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公示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公示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公示给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一个工作****交易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原路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十五****交易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原路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项目因特殊情况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在系统中自动退还的,应由代理机构在规定的自动退还日期内通过电子系统提出申请,****中心综合科审核通过后办理延期申退,待问题解决后第一时间予以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和农民工担保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3.5.2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附资格证明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 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上传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按本评标办法评审后推荐有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7.1.2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3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 中标通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履约担保 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5.2 中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合同签订:纳入**市公共**交易平台开展交易的项目,全面实施合同在线签订。 操作流程:采购人与投标人利用**市公共**交易平台“合同在线签订模块”,将电子合同推送至对方进行审核,经双方确认均无异议通过后,进行在线签章,完成合同签订并公示。 7.6.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4 中标人在执行合同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7.6.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适用) 7.6.6 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中标人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委员会成员计算的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十D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工程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用为 万元。设计费为 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六、服务内容及期限 服务内容为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修复阶段的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期限同施工合同期限及缺陷责任期。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肆份。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标准条件部分内容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7-0202)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以实际签订为准。 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2.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3.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一)监理任务范围 1、监理任务范围 本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服务范围如下: 设计监理: 勘察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监理单位需要对投资控制、进度、安全、节能方面进行控制。 施工监理: 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2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 5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6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7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8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1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业主。 1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3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14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应书面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 2、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业主。 (二)监理工作大纲 1.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要求从原材料进场到成品完成过程的进程质量控制。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出现。 2.工程工期控制: 严格按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施工工期,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定期检查网络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审查施工单位调整网络计划,使其能够按期完工。 3.工程投资控制: 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一般不得突破工程预算,负责合格项目的验收签证,以此作为业主审查承包商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的基本依据。 4.工程安全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得力,不留隐患。 5.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工程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协调好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解决各单位之间因工程施工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业主办理与工程相关的有关手续。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电子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本工程的监理服务。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作。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在“其他材料”中列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注: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我****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其他资格证明资料 ****监理部人员配备情况表
(二)拟派项目总监简历表
注:后附拟派总监注册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监理大纲 (格式自拟)附件1、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3、 投标单位公示主要内容汇总
注: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4、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及标段)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5、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电子印章): 日 期: (提醒:如果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是提供)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6、(非投标文件格式)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7、 (非投标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