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服务局、成****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024年10月14日
**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负责人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其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本市管理多个项目的,统一纳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等工作。
****中心负责协助市住建主管部门开展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信用管理系统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注册,填报有关信息,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及时对信用信息进行维护。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税务、金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联系,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组成。
(一)基础信息
1. 物业服务企业基****公司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信息等;
2. 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是指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所在服务项目等)和个人从业能力、从业经历信息(学历、职业技能水平等)。
(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受****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表彰奖励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政府、相关部门、****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 各级住****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各级住****政府部门例行或专项检查的负面通报;
3. 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承担责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经各级主管部门查证确属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因失职、违规被媒体曝光、投诉、信访举报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负面通报;
5. 经各级主管部门查证确属因物业服务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的负面通报;
6. 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分遵循“首违不罚”“轻违不处”管理服务理念。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记分。基础信息记分实行静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完善后不再加减分。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分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记分和个人从业能力、从业经历信息记分,基本信息记分实行静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完善后不再加减分。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后获得基础信息分值90分。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填报,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获得基础信息分值90分,从业时长、学历信息、专业能力等信息作为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附加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果分为A(A+、A)、B、C、D四等五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95分(含)以上,信用等级提示为优秀;
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至95分的,信用等级提示为良好;
B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提示为合格;
C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提示为不合格;
D级: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列入D级。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后作出列入D级的决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招投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理机构人员行贿、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无故阻挠、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经劝告仍不改正被通报的;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信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在通报中被定性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
(八)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承接查验等相关手续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或有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
(十)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并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后作出列入D级的决定。
(一)骗取、挪用或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因项目负责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全事故的;
(四)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因项目负责人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涉黑涉恶或蓄意阻挠、破坏物业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无故阻挠、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经劝告仍不改正被通报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业主及相关主体财物,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的;
(九)经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招投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理机构人员行贿、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上报、谁负责”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如实申报、其他相关部门抄告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采集。****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作出的有关决定,报经所在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服务项目被表彰或被通报处理的,应同时对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信用奖励加分或信用惩戒减分。物业服务企业多个在管服务项目被同时奖励加分或信用惩戒减分,应按涉及项目数累计加分或减分。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如实申报,实行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自登录系统完成注册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和在管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申报。
在本市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首个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上传诚信承诺书并填报基础信息。
实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完成基础信息填报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查实后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录入之日起至获得基础信息得分期间的信用等级为A级;期间如被记减信用分的,企业完成基础信息登记后,信用记分包含已记录的有效信用计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完整填写申报信息,提供完整的正式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有名册附件的,应在名册附件中对涉及的企业、项目负责人或人员等进行显著标注。信用信息认定证明(奖状、奖章、牌匾)应盖有发文单位鲜章或为法定的文书、凭证。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行为信息应当于相关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逾期申报或未上传信用信息相关认定材料的,信用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减分。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对应的减分事项、减分标准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信用管理对象进行告知。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积分计算周期,自证明材料发文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范围。
鼓励通过**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开展业主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基础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信用系统每日自动更新并发布、记录上一日评价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查询网页和智慧物业平台等信用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长期公开,但物业服务企业注销的不再公开;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项目名称在任职期间公开;
(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分及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四)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及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但列为D级的,其公开期限自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实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转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用记分、信用等级、信用档案等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查询网页查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信用减分、信用评价降为C、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失信惩戒预警提示信息。
被信用减分、信用评价降为C、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可在收到预警提示信息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提交陈述、申辩。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通报或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后,信用记分次日生效,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对信用分数进行相应修复。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结果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处理时间。
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被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整改到位,自整改核实之日起满1年,且未再次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行为的,可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经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经市住建主管部门核定,可调整其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章 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月上旬在****中心显著位置对上月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公示。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状况纳入聘用、考核等人事管理体系,优先聘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在委派项目负责人时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予以限制。
第三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分类标注监管状态,对在管物业服务项目予以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B级的,实施常态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列入动态检查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 对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 在实施财政性资****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
2. 作为出具企业诚信经营意见的重要依据;
3. 在行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4. 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5.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A+级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行业专业人才;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评优评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 对C、D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约束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D级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政府、****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业主通报其信用信息,建议业主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对C、D级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约束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D级项目负责人同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业主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服务企业和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评价指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在投标公告当日一年期内的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低于B级。
我市承接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应当主动查询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减分。
第三十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所服务的项目中指派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建立信用档案,对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结果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异化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综合计算且信用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减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评价期限不变。
市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适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信息量化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A+级对应《**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省办法》)AAA、AA级;A级对应《**省办法》A级;B、C级对应《**省办法》B级;D级对应《**省办法》C级。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336号)同时废止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