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0-1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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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龙庭国际一期项目EPC(项目代码:2301-410425-04-05-425278)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受****的委托,就龙庭国际一期项目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9时0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龙庭国际一期项目EPC 2.2项目编号:**** 2.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投资预算:本项目暂估工程费用约2亿元。 2.5建设地点:**市** 2.6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广场西路交叉口东北部,占地面积39529平方米(含59.29亩),规划容积率不高于2.2,总建筑面积约117713.88平方米,住宅10-18层。****幼儿园、公共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地下停车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附属设施。 2.7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2.8标段划分:共划分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第二标段:监理标; 2.9招标范围:第一标段: 本项目包括项目概况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以及项目概况中的全部内容;第二标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2.9计划工期: 第一标段:设计45日历天,施工36个月; 第二标段: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10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或最新标准规范,并能够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及设计审批;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第二标段: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第一标段: 3.2.1投标人须具以下资质:①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配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②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项目负责人要求:①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②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单位出具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上述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2024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第二标段: 3.2.1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2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须提供劳动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2024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3.3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2022]35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3.4本次招标第二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一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另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施工方担任,联合体所有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在投标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者作为其它联合体成员参加本项目投标; ④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外,项目报名、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 3.5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注:1)若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并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被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4年10月16日00时00分至2024年11月10日23时59分。 4.2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于**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EGP招标文件的,其投标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4.4招标文件售价:0元。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时间:2024年11月11日9时00分(**时间); 5.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 5.3、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1.****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监督单位:郏****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0425MB0W66869A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686 3.各投标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4.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地址:**省**市****镇行政路86号。 联系人:查先生 联系电话:156****58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秀水名居1号楼603。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375-****737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737 2024年 10月 15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 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盖单位章和法人盖单位章。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1、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时开标。 2、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5、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监理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可自行组织参观并勘察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取得与准备投标及与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有关的必要信息。招标人不再组织现场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不再统一组织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内容及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大纲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参照计费额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投报的监理费按费率报价,为监理服务****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已包括了实施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现场办公、生活设施、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测量、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提供的专用仪器、设备和设施等与监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价不予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人资质条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1)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2 (1)投标人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5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4.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电子版。 4.2.2 投标人解锁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3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 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事宜见投标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有排序的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首先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初步评审标准:
2. 评分标准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4.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计分过程取至小数点后三位,最终得分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委员会成员计算的投标人得分=商务标十综合标十技术标;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3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监理期 日历天,按实际开工日期起算。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页为签署页。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I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 (4) 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章认可,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 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全额损失。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3 除外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长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万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1终止 以下条件个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人元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2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4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解释 1.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依据通用条件执行。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全部经济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酬金的50%;工程产值完成一半时,支付监理合同酬金25%;工程完工后支付监理合同酬金的23%;剩余2%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一次付清。若发生工程量变更,监理费按最终结算价计算。 5.3 发票 每次付款前 (包含首付款),需向发包人提供不小于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未提供发票,发包方不予付款。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依据通用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另行协商工作酬金事宜。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 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2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补充条款 9.1监理单位需遵守职业道德操守,服从发包单位关于监理工作的安排,由项目组协调管理。 9.2监理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在服务期内出现违法行为,责任由监理单位全额承担,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若对委托人造成影响,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对委托人进行相应赔偿。 9.3监理单位必须保证向委托人出具的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过失,监理单位应及时补救并承担过失带来的经济损失。 10.送达 双方需确认下述送达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通信终端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书面告知另一方、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按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件、信函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确填写地址发出文书且未被系统退回的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则发送方发出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双方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五章、服务要求及内容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广场西路交叉口东北部,占地面积39529平方米(含59.29亩),规划容积率不高于2.2,总建筑面积约117713.88平方米,住宅10-18层。****幼儿园、公共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地下停车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附属设施。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第一标段建设内容的设计、施工有关的施工阶段、采购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等工作。 服务要求: 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服务期限: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率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在“八、其他材料”中列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保证金缴费凭证、****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 ****监理部人员配备情况表
(二)拟派项目总监简历表
注:后附拟派总监注册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后附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八、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字)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单位的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四: 关于监狱企业(如有)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附证明材料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报价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