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349/2024-24699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标 题:****关于******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4〕7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法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风电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2022年8月,我局以《****关于******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钦审批投资〔2022〕6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风机数量及点位改变、线性工程线路发生位移、表土剥离量减少、新增弃渣场等重大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对******风电场(项目代码:****)水土保持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市**区犀牛脚镇,已于2024年4月开工,变更后项目总挖方量73.52万m3,填方量49.33万m3,弃方量24.19万m3;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1.9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同意变更后按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建设区、道路工程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区、弃渣场和表土堆放场等7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制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88.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7.167万元。建设单位已按原批复文件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55.561万元,本次仍需补缴1.606万元。
二、项目单****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水利局、****水利局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七、原批复钦审批投资〔2022〕6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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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