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商贸城2号批发零售楼115室房产
**回族自治区银****商贸城2号批发零售楼115室房产
GR2024TJ****781
挂牌价: 62.8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0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12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回族自治区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1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回族自治区银****商贸城2号批发零售楼115室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区 | ||||||||
**国融兴华****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6-30 | ||||||||
37.9 | 账面价值(万元)62.83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与同一坐落位置的114室、116房产的产权均归属转让方,并整体出租给同一个承租方,租赁期限截止到2028年10月31日。前述3套房产为打通状态,本次转让完成后,如受让方要求将打通墙体进行恢复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2.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 | |||||||||||
北****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闫国丰 | 成立日期1986-11-01 |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
911********124696Y | 经营规模小型 | ||||||||||
可承担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建筑装饰设计甲级;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不在实体店经营)、装饰材料(不在实体店经营)、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工艺品、机械设备、花、鸟、鱼、虫、苗木、绿植、家具;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01035K | ||||||||||
**** | 批准日期2024-10-24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丽景街2号楼2-114室、2-115室、2-116室3套房产抵出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1-0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12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 2.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挂牌期满后,如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资格条件(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资产交易合同》约定账户;(2)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服务费标准在**产权备查)。 | |||||||||||
无。 | |||||||||||
否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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