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滨康小区160号商铺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92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9 |
出租底价 | 31234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5587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滨康小区30幢160号商铺,租赁面积为36.26㎡。****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1234元/年 | |||
出租面积(㎡) | 36.26 | ||||
租赁期 | 起租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装修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限承租方用作装修之目的,免租期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免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租金先付后用。最后一期租赁时间不足一年的,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一年按365天计。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2年度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三个月租金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本次招租标的物坐落于居民住宅楼区,仅用于商业经营,不得住人,不得经营市场监管、环保、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禁止经营的行业或项目,不得擅自新增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建材现场加工制作、铝合金加工切割、废品回收、电动车销售经营、宾馆旅店、网吧、棋牌室以及相关部门不允许经营的餐饮,不得新增从事噪声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在《商铺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4)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限内,****商铺全部、部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不得将租赁房屋通过承包方式等转予第三人实际经营。(5)本次招租的租赁房屋包含因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因目前无法进行分割测绘,故租赁房屋以现场现状为准,出租方不以此对租金进行调整,承租方无权使用电梯加装被占用区域的配套用房,意向承租方确认在参与竞租、合同签订前已充分了解租赁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限内,若遇到出租方需统一安装水电设施、公共设施、污水检测疏通等情况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阻扰并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或补偿。(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商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商铺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招租交易标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吴学军 | 联系电话 | 135****921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商铺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