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09号房地产
**市**区**路209号房地产
GR2024TJ****438-2
挂牌价: 2,602.30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0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04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83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路209号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中联****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7-12 | ||||||||
****财政局 | 类型备案 | ||||||||
2024-08-27 | |||||||||
3252.88 | 账面价值(万元)73.3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根据****《闲置房产盘活批复单》要求,标的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小洋楼招商引企等相关要求实施,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小洋楼招商引企等相关要求,意向客户须具备小洋楼入驻资格(联系电话022-****2959),并在现场看房时,将相关文件提交转让方审核,由转让方出具《现场看房确认函》。 4、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委估资产评估值包含增值税。本评估结果未考虑房地产产权交易时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水电、物业费欠费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津2021**区不动产权第****411号)记载内容,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未扣除在房地产产权变动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若后期转让交易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结合此次评估目的,此次评估市场价值未扣除该不动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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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管理局 | |||||||||||
**市**区**路30号 |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市**区**路30号 | 成立日期2023-03-13 | ||||||||||
0万元(人民币) | |||||||||||
其他 |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机关 | ||||||||||
111********125591R | 经营规模中型 | ||||||||||
- | |||||||||||
其他 |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财政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11********12533XY | ||||||||||
**** | 批准日期2024-07-08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确****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盘活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行资【2024】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1-0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04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在**产权进行意****拍卖行办理拍卖登记手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与此项目信息披露的****拍卖行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86 0226 7771)。按照规定办理受让及拍卖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方能取得本次竞买资格。 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次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标的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22-****1339)。 五、本项目若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合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拍卖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六、****拍卖行提供的竞买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确定该竞买人为本项目最终受让方。 七、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八、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拍卖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以其自身行为表明终止本次交易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拍卖的,或参与拍卖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拍卖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九、交易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十、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三、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78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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