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中心】监利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福田寺镇)监利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福田寺镇)(JZJL-202411SZ-020001001)招标公告[报名中]
【****中心】**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寺镇)**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寺镇)(****)招标公告[报名中]
**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寺镇)**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寺镇)(****)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寺镇)****改革局以监发改审批【2023】34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市**寺镇 建设规模:区域**污水管网4000米、检查井134座;破除路面修复12000m2。污水处理厂由600m2/d扩容至1000m3/d,建设综合车间1座、改造生化池1座、粗格栅及泵池提升1座,细格栅及旋流沉砂系统1座等。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投标人应完成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确定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承担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完成的各项前期、验收手续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2-10 合同估算价:436.22万元 | |||||||||||||||||||||||||||||||||||||||||
2.3其他:招标人承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且未动工,/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②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市政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③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派项目人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标准员)须具有相应的资格(上岗)证(含培训合格证); ④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均应当在投标单位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⑤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400万元的市政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om)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14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6.1本项目实行线上开标流程,招标人按招标公告第 5.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线上开标大厅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6.2投标人需保证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招标人发现且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将报有关****管理部门并取消其投标申请资格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1)**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已开展“一网通投”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本项目对招标公告中相关内容做以下修改:①“4.招标文件获取”修改方式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电子营业执照招投标相关功能使用手册)。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4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②“5.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方式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09时00分。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招标办事环节,确保“一网通投”顺利推进,依法进****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处即可不签字,也可以法人代表章或法人章替代。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结束后,中标人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信息技术股。 | |||||||||||||||||||||||||||||||||||||||||
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远程异地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投票表决法定标。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行政监督 | |||||||||||||||||||||||||||||||||||||||||
本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 ****建设局,电话 0716-****850 | |||||||||||||||||||||||||||||||||||||||||
10.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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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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