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批准,受****委托,****将网上公开拍卖出让以下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地块简介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面积 | 土地 用途 | 规划条件 | 出让 年限 | 出让起 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竞价阶梯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平方米) | (年) | (万元) | |||||||||
1 | ANCB-2023W004 | **市**街道 | 4385.10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 ≤1 | ≤60 | ≥25 | 40 | 381.64 | 115 | 15 |
2 | ANCB-2023W006 | **市**街道 | 5626.98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 ≤1 | ≤60 | ≥25 | 40 | 489.52 | 150 | 20 |
3 | ANCB-2024W004 | **市**街道 | 5368.70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 ≤1 | ≤35 | ≥25 | 40 | 507.15 | 155 | 25 |
4 | ANCB-2024L010-A1 | **市连然街道 | 7367.89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4 | ≤40 | ≥25 | 40 | 1834.30 | 555 | 90 |
(注:交易******局审定为准,其他条件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二、竞买人范围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申请竞买的要求:只接受单独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申请竞买;允许境外企业参加竞买。
三、拍卖出让文件的获得
本次网上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参阅拍卖出让文件,有意竞买者可于2024年11月15日09:00至2024年12月4日15:00止,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省公共**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cn/#/homePage,切换至“**市”,并确保切换至“**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界面,浏览下载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包括拍卖出让公告、网上拍卖出让须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竞买申请的办理
参加网上交易的竞买者应于2024年11月15日09:00至2024年12月4日15:00报名截止时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在系统上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拍卖出让时间
网上拍卖出让时间:2024年12月6日15:00
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拍卖会开始前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系统将在网上拍卖会开始时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的确定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申请人须注册取得数字认证证书方可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申请竞买。数字证书的办理程序和申请资料要求详见“**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界面办事指南“CA数字办理”。(注册有疑问请联系**筑龙****公司服务热线:010-****3801;数字证书运维服务24小时客服热线:400-6727-666)。
(二)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网上拍卖出让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网上拍卖出让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书面、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八、本次拍卖会可到交易大厅观看网上拍卖竞价实时情况,地址:**市宁湖新区宁湖大厦三楼0314室。注:请参加人员携带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到场进行登记后进入交易大厅。
九、查询网址
**公共**交易平台(**省)/**省公共**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cn/#/homePage,切换至“**市”,并确保切换至“**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界面、或搜索“中国土地市场网”、“****政府网站” 相关网页进行查询。
联系地址:**市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871—****7116;
**筑龙****公司服务热线:010-****3801;
CA数字证书运维服务24小时客服热线:400-672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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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