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天津东丽钢铁工贸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转让公告
11月19日****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物资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19 | 发布时间:2024-11-13 |
****拟转让部分资产
正式披露
国有
融资服务 关注 分享
GR2024TJ****120-2 0人关注
意向登记
关闭确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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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1,410.39807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3-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1-19
其他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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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9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拟转让部分资产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1-31 | ||||||||
****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3-12-21 | |||||||||
1464.69 | 账面价值(万元)478.51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四)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的宿舍楼、****电站**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公司申报的建筑面积作为本次评估的建筑面积,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本报告中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六)本报告未考虑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后,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该项目挂牌价格含增值税。 3、标的资产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4、标的资产按现状整体转让不拆分。本次标的资产面积如有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与相关部门确认自身符合受让资格及能够完成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完成上述手续,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将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并将项目重新挂牌。 6、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如涉及车辆违章记录、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资产部分存在租约,项目成交后,如涉及清户事宜,由最终受让方负责。 8、证载的土地所有权人为津丽****委员会(即,**市**区****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双方及授权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等协议,由最终受让方承继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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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 | |||||||||||
**市**区合兴路698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李楠 | 成立日期2003-11-19 | ||||||||||
3,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911********82476XJ | 经营规模小型 | ||||||||||
钢材剪切、加工;金属材料(贵重稀有金属除外)、冶金炉料、五金、汽车配件、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纺织品、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及相关信息咨询;市场经营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吊装、装卸服务;仓储(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委员会 | |||||||||||
****国资委监管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0093XR | ||||||||||
**** | 批准日期2024-02-12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 加工中心资产处置事项的意见 五矿发展战投〔2024〕7 号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3-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5 | ||||||||||
**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经转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以及过户要求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车辆过户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踏勘,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变更、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以及资产设备现状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项目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车辆等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车辆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 (现场踏勘联系人:赵海荣 联系电话:022-****2405 )。 五、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返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 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车辆变更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以及机器设备、车辆交接事宜。 九、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该项目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车辆在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根据《**市不动产登记规范》(津规资登记发〔2022〕130号)受让方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企业 | |||||||||||
是 | |||||||||||
是 | |||||||||||
400 | |||||||||||
否 |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3工作日内交纳 |
承诺函
承诺函.docx
现场踏勘确认函
现场踏勘确认函.docx
电子设备明细表
电子设备明细表.pdf
机器设备明细表
机器设备明细表.pdf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明细表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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