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市骏****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创新创业楼实训室智慧黑板(项目编号:****)采购结果(2024年11月8日发布的创新创业楼实训室智慧黑板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投货物鸿合牌HD-86C1型86寸交互式智能平板的生产厂家**市鸿合创新****公司是由****公司全资控股,属于大型企业范畴。不满足采购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答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鸿合创新****公司是由****公司全资控股。根据鸿合创新****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47.5万元,从业人员72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的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鸿合创新****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投货物蓝贝牌LE65P型光能黑板的生产厂家****集团****公司是由****公司控股,****公司控股是大型企业。不满足采购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答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持有****集团****公司1.87498%股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司虽然持有****集团****公司1.87498%股份,股权比例未超过其****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并非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集团****公司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此,****集团****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质疑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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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