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
******公司等2户债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95.7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2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中信****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10-****6606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周淑燕 联系电话:010-****7888-757、186****6302业务负责人:万晶晶 联系电话:010-****7888-757、130****8969
转让方承诺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公司等2户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257187.317155 | |||
剩余利息(万元) | 0.000000 | |||
其他费用(万元) | 2.804005 | |||
债权合计(万元) | 257190.121160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其他 | 详见公告附件一,具体可向转让方尽调了解。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情况描述 | 详见公告附件一,具体可向转让方尽调了解。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重要信息披露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本次****转让的******公司等2户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571,901,211.60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价值分析报告》(****交易所备查文件)是转让方依据聘请评估机构对持有的债权资产在2024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的评估,不代表受让方未来能获取的预期利益,资产风险由受让方自担。 2、意向受让方应了解并知悉,本项目债权转让协议须经转让方股东**意后生效。 3、本项目债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如有回现,归受让方享有。 4、本项目债权明细详见公告附件一,具体可向转让方尽调了解。关于债权的担保、诉讼及执行情况,受让方需自行尽调或与转让方联系了解。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创业园区孵化大楼C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内资)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8万****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价值分析报****交易所备查文件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二之内容)。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并表企业法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且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5.71亿元(独立法人单位适用); 2、意向受****集团须在**具有不低于100家营业网点或并表单位分布;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债务企业管理层、债权人工作人员及该等人员的关联方;参与债权转让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关联方;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8.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告附件一:债权明细表.pdf | ||||
2 | 公告附件二:受让承诺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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