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截止时间:2024-12-11
项目名称 | (湘ARL570)尼桑牌ZN6454WAG4小型普通客车等3台车辆 | 项目编号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0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1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延期,最多**(1)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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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161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17 | ||||||||||||||||||||||||||||||||||||||||||||||||||||||||||||||||||||||||||||||||||||||||||||||||||||||||||||||||||||
评估机构 | **恒基房地产****公司 | ||||||||||||||||||||||||||||||||||||||||||||||||||||||||||||||||||||||||||||||||||||||||||||||||||||||||||||||||||||
转让底价(元) | 16100.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89****5199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现委****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1.标的以展示时的品质现状、权利属性以及权益状况进行公开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在车辆公告期间查看资产评估报告〔湘恒基评报字(2024)第353号〕,在车辆展示期间现场查看车况,自行了解车辆性能、质量、权属和欠费等信息。对标的资产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 **联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保证车辆能否正常使用以及所有部件、配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发生影响车辆使用的情形均由买受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3. 意向受让方必须充分估计二手车市场风险,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我方现委****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受让方资格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标的交割 | 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及随车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小车钥匙等)移交给受让方。**联交所不负责资产交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联交所网站(www.****.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6、受让方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按系统提示付清)。 7、受让方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成交价的3.2%,按系统提示付清)。 8、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9、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标的资产交接及过户要求: 1、车辆必须提档或过户。 2、受让方须在车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联交所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在提车后10个工作日内****机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车辆过户相关费用(含补办材料)、更换牌号费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需补办)、车船税(如需补交)、尾气检测(如需办理)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办理退车)。 4、车辆成交前发生的违章由转让方在车辆移交前负责消除。 5、受让方须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提供车辆过户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联交所核实车辆过户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过户保证金;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过户证明的,**联交所有权扣留该过户保证金,直至受让方提供过户证明后,**联交所方办理过户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标的展示地点:****开发区**大道与健康园路交汇处南100****公司 看车联系人及电话:139****7503 上述标的看车时间:只工作日看车。 | ||||
竞买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2-05 09:00:00 至 2024-12-11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pdf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2-1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2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4-12-05 09:00:00-2024-12-12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3.2%收取。(受让方承担)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报名联系人 | 罗女士 |
报名电话 | 0731-****0056,137****0930 | |
咨询时间 | 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节假日除外) | |
咨询(送达)地址 | **市**中路三段569号**商会大厦(西塔)23A楼 | |
项目经办人 | 刘先生:0731-****8993,138****1459 | |
其 他 |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