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2993号(华发峰景湾)13栋3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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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区南湾南路2993号(华发峰景湾)13栋303房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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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8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12-08 |
其他 |
1.标的为空置、毛坯状态,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联系转让方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未按公告约定对标的资产进行查勘的被视为接受其现状。意向受让方一旦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支付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应签署查勘确认文件。受让方不得在中标后以未查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面积、被他人承租/占用、周边环境、物业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情况提出异议。 3.转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房地产的来源、品质、瑕疵等不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担保(包括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标的房地产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交易中心作赔偿或补偿。 4.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向**联合产权各自支付交易服务费。 5.受让方应于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确认的合同范本内容、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0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统一划转。受让方应按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6.如受让方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意向受让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7.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思远土地房****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思远评字第2024C07104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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