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县财政局(共计50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25项)
1、采购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7、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8、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
10、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利益的行政处罚。
11、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12、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13、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14、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15、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16、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17、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18、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19、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20、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21、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22、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23、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24、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25、对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9项)
1、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3、对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财政收入进行监督检查。
5、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6、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8、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9、对社会保障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2项)
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五)行政裁决(1项)
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六)其他职权(12项)
1、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2、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4、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活动。
5、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6、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注销。
7、会计管理工作。
8、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9、财政投资评审。
10、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1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2、财政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