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42.35%股权
******公司42.35%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76.010156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标的所在地区: **省**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0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轶靓 联系电话:****7164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盛允笑 联系电话:021-****7272-283、136****8387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株****基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云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7-01-07 | ||||
注册资本 | 255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80309R | ||||
经营范围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零配件批零兼营;汽车修理;现代服务业。(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885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集团****公司 | 57.65 | |||
2 | ****集团****公司 | 42.3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5706.789096 | ||
利润总额 | -2181.864313 | 净利润 | -2181.864313 | ||
资产总计 | 19002.571796 | 负债总计 | 18898.889506 | ||
所有者权益 | 103.68229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3911.989793 | ||
利润总额 | -2529.839965 | 净利润 | -2529.839965 | ||
资产总计 | 16975.924281 | 负债总计 | 19402.081956 | ||
所有者权益 | -2426.157675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城乡****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30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9078.322669 | 19458.775237 | |||
负债总计 | 19250.977013 | 19279.306814 | |||
净资产 | -172.654344 | 179.46842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6.004878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东,应在挂牌期****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挂网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50号瑞福南大楼214室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2.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2.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回。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举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 本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或约定,要求意向方追加赔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特殊事项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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