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于2016年11月29日就****“健康小屋”和“移动随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1009-001947)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
二、采购人地址:**市**区白蕉镇**东路24号。
三、采购人联系方式:朱凌锋 联系电话:159****1029
四、项目名称:****“健康小屋”和“移动随访”设备采购项目
五、项目编号:****
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项目简要说明:
1、项目内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健康小屋”和“移动随访”设备采购一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2. 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494,500.00)。
3.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供采购人正常使用。
八、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2016年11月7****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九、评审信息
1. 评审日期:2016年11月29日
2. 评审地点:****(**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3.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张晓娥
4. 评标委员会成员:黄卫光、曾焕金、王丽华、张晓娥、方明
5. 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 投标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经评审的技术部分得分 | 经评审的商务部分得分 | 经评审的经济价格得分 | 最终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最终排名 |
| 1 | **市****公司 | 38.50 | 12.00 | 29.79 | 80.2866 | ¥492,000.00 | 3 |
| 2 | ****公司 | 42.20 | 13.30 | 29.74 | 85.2443 | ¥492,700.00 | 2 |
| 3 | **** | 43.80 | 19.60 | 30.00 | 93.4000 | ¥488,500.00 | 1 |
十、中标信息
1、中标(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中标)供应商地址:**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三楼
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488,500.00)。
中标(中标)标的名称:详见“主要中标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标的规格型号:详见“主要中标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标的数量:详见“主要中标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标的单价:详见“主要中标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标的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中标(中标)候选人名称:****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市****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中标)候选人地址:**市下**华电弄80号(第二中标候选人);**市**区**南路12号366房(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中标)候选人金额:详见“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中标(中标)候选人标的规格型号:详见“主要中标候选人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候选人标的数量:详见“主要中标候选人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候选人标的单价:详见“主要中标候选人标的一栏表”
中标(中标)候选人标的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主要中标标的一览表 |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 1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清华同方BCA-1B | 1 | 55000 | **** |
| 2 | 超神骨密度仪 | **科进OSTEOKJ2000 | 1 | 55000 | **** |
| 3 | 中医体质辨识机 | **创众 CZ-19CX20 | 1 | 80000 | **** |
| 主要中标候选人标的一览表 |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清华同方BCA | 1 | 65000 | ****公司 |
| 1 | 超神骨密度仪 | 康荣信 UBS-3000 | 1 | 70000 | ****公司 |
| 1 | 中医体质辨识机 | 世纪同飞 自主报告机 | 1 | 60000 | ****公司 |
| 2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清华同方BCA-1B | 1 | 44000 | **市****公司 |
| 2 | 超神骨密度仪 | **科进OSTEOKJ2000 | 1 | 55900 | **市****公司 |
| 2 | 数字式心电图机 | 邦健iE 12A型 | 2 | 40600 | **市****公司 |
九、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市吉大石花西路38号林海大厦2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龚志坚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221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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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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