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招标编码:CBL_****0219_****8672 |
开标时间:2017-03-13 |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代理:**** | 招标人:**** |
资金来源: 其它 | 投资金额:1667万元 |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地点:**市蓟州区
货期及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本次招标情况一览表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费用(元) | 项目总预算(元) |
1 | **** | **生态储备林项目津蓟高速北段两侧造林工程(1-5标段) | 对**生态储备林项目津蓟高速北段两侧进行造林,造林面积2236亩,共栽植各种苗木114169株,共分一包,具体如下: 第一包: 第1标段,7、8、9、10、11号林班,造林面积597亩;栽植苗木28216株。 第2标段,12、13、14、116号林班,造林面积490亩;栽植苗木23520株。 第3标段,50、51、52、53、54号林班,造林面积341亩;栽植苗木16993株。 第4标段,55、56号林班,造林面积397亩;栽植苗木23693株。 第5标段,57、58、59、60、61号林班,造林面积411亩;栽植苗木21747株。 | 1000 | ****5313 |
备注:
若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的报价超过项目预算,则按无效处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法人资格,提供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范围内含有造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2015年度或2016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投标人可提供此证明,之前成立的单位须提供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人须提供最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有效票据凭据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投标人须提供最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须提供参与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6.投标人须出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育苗面积不低于200亩,以生产许可证为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投标人须出具满足所投苗木的京津冀县级或****管理部门提供的苗木产地证明和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2016年1月以后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8.以上1-7项原件需单独封装(注明资格文件),开标当天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2月24日每日9:00-11:00,14: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需携带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盖公章(法人未到场提供)原件和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件到****现场购买,并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招标文件。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7年3月13日9:00至9:30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室
3.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3月13日上午9:30
4.开标时间:2017年3月13日上午9:30
5.开标地点:****评标室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金先生 杨先生
2.联系方式:022-****7088
七、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人地址:**区官庄镇
3.招标人联系人: 吴先生
4.招标人联系方式:022-****8335
八、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2.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基地5218室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7088
4.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22-****7088
5.招标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1900
6.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63.com
九、保证金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1.收款人名称:****
2.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蓟县支行
3.开户银行行号:104****56004
4.开户银行账号:272****32170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电子版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2.招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n)公开发布。
3.招标文件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