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褚墩镇路域环境整治公交路线绿化工程 信息更正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区褚墩镇路域环境整治公交路线绿化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 LZCG****062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7月4日 四、投标截止日期:2017年7月19日15:00 五、开标日期:2017年7月19日15:00 六、变更内容: 对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下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第15项投标报价说明,增加补充内容如下: 1、投标报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费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税金(规费、税金不作为竞争性费用)等投标单位响应招标单位要求完成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取。 规费、税金国家及省市现行规定如下: (1)工程排污费:建筑、安装、装饰、园林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0.3%计取,市政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0.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且不超过按上述费率计取的金额。 (2)社会保障费:在竣工结算时出具本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缴费凭证,按**工作量1.52%计算。 (3)住房公积金:结算时出具中标单位缴费凭证,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0.12%计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计取,结算时凭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不超过按上述费率计取的金额。 (5)增值税税率:11%。 (6)执行《**省2003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山省建筑工程价目表》53基价、人工费按44元/工日进行计算,企业投标报价时市场工日单价不得低于44元/工日标准,否则作废标处理。” 2. 工程量变更价款的调整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漏项、新增项目工程量×发包方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本章第15.(1)条款相关要求,工料机以及取费标准均执行投标报价的实际水平。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考察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0%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0%以外部分)×发包方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本章第15.(1)条款相关要求,工料机以及取费标准均执行投标报价的实际水平。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考察确认。 (4)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减少,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 (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 (6)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与清单项目数量相乘必须等于合价,各合价相加必须等于总价。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对于措施费报价项目,按照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再予以调整; (8)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投标书相一致的预算软件电子版(U盘储存),作为编制新编全费用单价时使用。 3. 材料供应方式 (1)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对影响使用功能的部分主要材料,必须按附表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采购,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7天内通知发包方,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在采购前虽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进行了确认,但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未按规定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对于进场材料,建设方进行必要检验,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采购变更工程中新出现的材料,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考察。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时材料价格由发包方自行确认,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主要材料价格调整 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承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4)对于暂估价材料(如果有),由招标单位提供相应材料暂估价一览表,报价时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暂估价报价,否则按照无效报价处理;暂估价材料采购前必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考察,招标确认,否则不予认可。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材料据实调整材差,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施工期间工程量清单内的除暂估价之外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5)对于暂列金额(如果有),由招标单位提供相应暂列金额一览表,报价时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暂列金额报价,否则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其它内容不变 七: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 **市******公司 地址:****驻地 联系人: 寇部长 联系电话:0539-****227 2、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北路135号301室 联系人: 薛工 联系电话:151****5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