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企业)资格(略):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1.3、配备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 1.4、配备的厨师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三级)或高级(三级)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证书; 1.5、近三年来无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记录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6、投标企业具有经营过中学及以上院校食堂餐饮服务且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业绩(学校学生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1000人)【须提供相关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2、项目负责人要求: 2.(略)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厨政管理(略)(企业)签订的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 2.2、从事校园餐饮管理工作不得少于(略) 3、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略)]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6、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略)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说明:1、本(略),中标后将进行公示。若有虚假业绩的将受到相关处罚,并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人可以参加(略)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以便开标会议上证明其身份及投标资格。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