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七部委第11号令,(略)布)受理投诉。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投标监督投诉部门:(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招投标监督投诉部门:(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