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立医院(本部)采购“胎心多普勒仪”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受****(本部)的委托,拟对如下设备进行进口产品的采购,2019年1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采购单位为了满足临床需要,现需购置的胎心多普勒仪具备如下功能要求: 1、测量孕周:可从妊娠第九周开始测量胎儿心率; 2、消噪功能:要有特殊的消噪功能,能自动消除涂耦合剂时产生的噪音; 3、电池:内置充电电池,电池连续使用≥1小时。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采购方提出的要求属实,该产品国内不具备生产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能购买进口设备,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本次公示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特此公示,公示期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2日,如对此有异议,请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7:00前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在该期限后提出的申请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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